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内安委〔2017〕8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确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也可以报请上级部门给予确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予以挂牌督办治理的,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一)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二)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三)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盟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和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自治区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自治区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1.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盟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国务院安委会(办)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其他有必要由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督办单位。挂牌单位也可以直接督办治理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治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 核查挂牌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1),向所在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检查等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同时,责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登记表》。
(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职工或群众举报并经核查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核查单位责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登记表》。
(四)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单位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分送被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具体位置、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三章 监督治理与审查摘牌
第九条 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填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见附件2),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二条 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核。审查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摘牌。审查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填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登记、挂摘牌等信息应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于每月5日前分别报送上一级政府(安委会)。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对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个人,挂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具体办法和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登记表.docx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帐.docx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延期申请表.docx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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